作者:admin 发表时间:3/24/2010 8:54:02 PM 阅读:次
根据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文件)中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等相关条款规定:对于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对产品生厂方、销售方进行从重处罚。